公共无线LAN接入服务使用条款

第1章 总则
(条款的适用)
第1条 NTT Broadband Platform株式会社(以下称为"我公司")制定本免费互联网连接服务使用条款(以下称为"本条款"),并据此向使用本服务的合同人提供免费互联网连接服务(以下称为"本服务")。
(本条款的范围及变更)
第2条 本条款适用于我公司和合同人对本服务的利用。第5条(利用合同的申请)及第6条(利用合同的成立)所规定的利用合同成立后,我公司及合同人有义务诚实地遵守本条款。
2. 当第5条(利用合同的申请)及第6条(利用合同的成立)中规定的利用合同成立后,我公司及合同人将负有遵守本条款的义务。
3. 我公司可根据我公司规定的程序变更本条款。
(依据法律)
第3条 本条款的成立、效力、履行及解释适用日本法律。
(管轄裁判所)
第4条 合同人与我公司之间因本服务而产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诚意进行协商。
2. 如经前款协商不能解决,将提请东京地方法院或东京简易法院作为初审专属管辖法院。
第2章 利用合同的签订等
(利用合同的申请)
第5条 申请利用本服务者,必须同意本条款,并按我公司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申请。
2. 申请利用本服务时,如果需要使用电子邮件地址或社交网站账户等进行注册(以下称为"注册使用"),则应使用申请人本人日常利用的、可以任意收发信件的电子邮件地址或社交网站账户等进行注册使用。
3. 申请利用本服务时,我公司可能会确认该利用合同的申请是否通过机器人等自动方式进行。此时,如果我公司确认该利用合同的申请是通过机器人等进行,则可能会不批准该申请。
(利用合同的成立)
第6条 合同人按我公司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完成了注册使用之时,即视作已同意本合同。
(利用的条件)
第7条 合同人自己负责和负担购置利用本服务所需的通信设备、软件等。
(限制权利转让)
第8条 加入者不得将接受本服务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第3章 服务
(提供的服务)
第9条 我公司按照本条款在本条款规定的限度内向合同人提供本服务。利用本服务时,若有我公司或第三方另行出示的个别规定或其它条款(以下简称其它条款等)时,合同人同意并遵从本条款及其它条款等
2. 我公司可变更全部或部分本服务内容而不论理由如何也无需预先通知合同人。
3. 我公司可停止或废除本服务而不论理由如何也无需预先通知合同人。
4. 我公司在发生上面第3款及第4款规定的情况下,对合同人或第三方所受到的任何损害不承担责任。
(Wi-Fi日志的获取、持有及统计化信息的提供)
第9条之2 我公司及具备本服务提供环境的地方公共团体、企业等(以下称为"地区业主",并将我公司及地区业主统称为"我公司等"),将获取在提供本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运用记录数据(以下将其统称为"Wi-Fi日志"),例如合同人使用本服务的终端设备的MAC地址、连接对象的访问点以及连接时间、所使用的语言信息等,并将根据我公司另行制定的指导方针予以使用。
2. 我公司等可能会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令、指导方针以及我公司另行制定的指导方针,通过Wi-Fi日志制作匿名加工信息并提供给第三方。
3. 我公司等可能会根据日本总务省《位置信息隐私报告》等的相关指导方针以及我公司另行制定的指导方针,通过Wi-Fi日志制作充分匿名化数据并提供给第三方。
4. 本服务用户可根据我公司隐私政策中规定的程序,向我公司提出停止将Wi-Fi日志用于我公司等制作的匿名加工信息及充分匿名化数据。
5. 我公司在基于本条处理Wi-Fi日志时,可能会对我公司获取的Wi-Fi日志保管6个月以上。
(对第三方提供的信息的利用)
第10条 合同人同意在利用第三方提供的信息时,一切责任均属各信息提供者,并同意我公司不是该交易合同和信息提供的合同当事人。
(对第三方提供的信息内容的保证)
第11条 我公司对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做任何保证。对第三方提供的信息的完全性、正确性、确实性、有用性等也不做任何保证。
2. 对于合同人利用第三方提供的信息,我公司对合同人和信息提供者之间发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承担任何费用或损害赔偿。
第4章 利用费
(利用费等)
第12条 本服务为免费。
第5章 合同人的义务等
(禁止事项等)
第13条 合同人在利用本服务时不得有如下的行为。
  • 不按我公司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而是利用软件等申请或使用本服务的行为。
  • 对于我公司规定合同人在开始使用本服务时需浏览的网站页面,利用软件等回避接入该页面的行为。
  • 侵犯第三方或我公司的著作权或其它权利的行为,或有可能侵犯的行为。
  • 侵犯第三方或我公司的财产或隐私的行为,或有可能侵犯的行为。
  • 上述之外,对第三方或我公司带来不利或损害的行为,或有可能带来不利或损害的行为。
  • 诽谤中伤第三方或我公司的行为。
  • 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猥亵、卖淫、暴力、残暴、虐待等)的行为,或我公司判断为有此可能的行为,或向第三方提供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信息的行为。
  • 犯罪行为或与犯罪行为相关的行为,或有可能犯罪的行为。
  • 无论是否在选举期间,选举运动或类似的行为。
  • 有关色情、宗教传教活动的行为。
  • 转卖、出租本服务等将本服务作为营利目的的行为。
  • 开设传销,或劝诱传销的行为。
  • 向第三方或我公司发送不特定多数的广告、宣传、劝诱等欺诈性信息、怀有反感,或有这些可能的电子邮件(垃圾邮件)的行为。
  • 妨碍第三方或我公司接收邮件的行为。委托转发"避免灾难"或假装善意的谣言的连锁邮件的行为及响应委托进行转发的行为。
  • 利用自身的合同人资格,让第三方使用本服务的行为或伪装成第三方使用本服务的行为。
  • 篡改、删除因本服务而能够访问的我公司或第三方的信息的行为。
  • 通过本服务或与本服务有关,使用或提供电脑病毒等有害程序的行为。
  • 给第三方或我公司带来麻烦或不利的行为,有可能妨碍本服务的行为、妨碍本服务运营的行为。
  • 以利用本服务的方式严重妨碍其他直接或间接利用本服务的用户利用本服务的行为。
  • 其它违法或可能违法的行为。
  • 其它我公司认为不适宜的行为。
2. 当我公司要求确认注册使用的内容时,合同人有义务回应该要求
(自己负责的原则)
第14条 合同人因属于第13条(禁止事项)的合同人的行为而致使我公司及第三方产生损害时,即便是在丧失合同人资格后也应承担损害赔偿等一切法律责任,不给我公司带来麻烦。
2. 合同人因利用本服务上传或下载的信息或文件受到任何损害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时,应自己负责处理,不向我公司进行任何请款,带来麻烦。
(所有权)
第15条 构成本服务的所有程序、软件、服务、手续、商标、商号或第三方提供的服务或由此附带的所有技术均归属我公司或该提供者。
(著作权)
第16条 合同人未经权利者的许可不得以任何方法对通过本服务提供的所有信息或文件,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合同人个人使用的范围进行复制,必须依据著作权法利用。
2. 合同人未经权利者的许可不得以任何方法将通过本服务提供的所有信息或文件,让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公开。
3. 违反本条规定而发生纠纷时,合同人应以自己的费用和责任解决该纠纷,同时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均免去我公司责任,不给我公司带来损害。
第6章 我公司的义务等
(用户信息的保护)
第17条 我公司对因合同人申请利用而得知的合同人的个人信息,或在合同人利用本服务的过程中得知的合同人的个人信息,除第7条(利用的条件)规定的情况外,将按照我公司的个人隐私保护政策妥善处理。
※ NTTBP′s privacy policy https://www.ntt-bp.net/info/privacy.html
2. 因本服务而获取的合同人个人信息,我公司将用于以下目的。此外,关于个人信息的处理,除了本条款和我公司的隐私政策以外,对于我公司所提供的各服务,我公司均分别制定了与其内容等相应的条款。在这些条款中,如出现与本条款不同的规定,应优先适用本条款。
(1) 为了通过电子邮件,提供与本服务内容及使用本服务相关的信息
(2) 为了向合同人提供本服务
(3) 为了就本服务,回复合同人提出的咨询等
(4) 为了改善本服务
(5) 为了发送本服务相关调查问卷等、以及我公司提供的新服务相关介绍等
(6) 为了提供给地区业主或地区业主认可的第三方(以下在该条中称为"地区业主等")
3. 我公司根据前款第6项向地区业主等提供个人信息时,将在本服务的门户网站中登载地区业主等的名称及使用目的等。此外,地区业主等对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及处理方针,请参照该地区业主等的隐私政策等。
(合同人资格的中断和取消)
第18条 合同人有属于下列项目的行为时,我公司可立即中断或取消该合同人的资格,无需预先通知。
  • 查明申请利用时有弄虚作假时。
  • 发生第13条(禁止事项)中禁止的行为时。
  • 不论手段如何,妨碍了本服务的运营时。
  • 其它违反本条款时。
  • 其它我公司认为不适合作为合同人时。
(服务的中止和中断)
第19条 当我公司在发生下列事项的情况下,可以中止或中断本服务的运营。
  • 定期或紧急对本服务的系统进行维护或工程时,或因我公司系统发生障碍等不得已时。
  • 因战争、暴动、骚乱、劳资纠纷、地震、火山爆发、洪水、海啸、火灾、停电等紧急事态导致无法正常提供本服务时。
2. 我公司根据前款的规定中止或中断本服务的运营时,应预先发出通知。但在紧急而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不受此限制。
3. 因政府机构的限制、命令或其它电气通信商等中止或中断提供服务时。
4. 其它我公司认为需要暂时中断本服务的运营时。
我公司对因根据本条规定中止或中断本服务而使合同人或第三方蒙受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信息的删除、使用通讯服务的限制等)
第20条 立约人做出第13条(禁止事项)的各项行为时,或违反本章程时,或不遵守我公司的通知和指导时,或其他我公司认为有必要时,我公司有权采取如下任一项或任意组合的措施。
  • 当我公司认定在本服务的运营上有必要等时,对于立约人使用我公司规定的通讯手段所进行的通讯,我公司有权限制分派予该通讯的带宽。
  • 暂时停止立约人使用本服务,或解除合约。
2. 在提供本服务的过程中,对于我公司从保护青少年的角度出发,认定不适宜青少年使用的网站等,我公司有权限制(过滤等)访问。
3. 我公司并不承担采取本条第1项各款以及第2项的措施之义务,并且,对于因已采取或不采取而带给立约人或第三方的任何损害,均不负责任。
第7章 损害赔偿等
(责任限制)
第21条 我公司没有向合同人不间断地提供本服务的义务,出现因某种理由不向合同人提供本服务的情况时,我公司对合同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免责事项)
第22条 我公司对凡因本服务的提供而使合同人产生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在我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不适用本条第1款的规定。
3. 我公司对本服务的内容及合同人通过本服务获得的信息等的完全性、正确性、确实性、有用性等不做任何保证。
4. 我公司对合同人所使用的设备和软件的动作不做任何保证。
5. 我公司对合同人因利用本服务而与第三方之间产生的纠纷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附则 本条款于2020年10月26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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